运输危险品的全挂车和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报废半挂车使用年限为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各类机动车辆的使用年限如下: (一)小型和微型出租车使用期为8年,中型出租车使用期为10年,大型出租车使用期为12年; (二)出租小客车15年;
(三)小型客车使用10年,中型客车使用12年,大型客车使用15年; (四)公共汽车载客汽车使用满13年; (五)其他小型和微型客车使用10年,大型和中型客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已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汽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有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有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和微型货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货车使用10年,其他报废半挂车的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满15年,不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满30年; (十)运输危险货物的全挂车和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使用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车载客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摩托车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车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普通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型和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记日期计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按照交付之日计算。 (责任编辑:半挂车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