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自登记之日起,应当在下列半挂车审车新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乘用车5年内每年检验一次;5年以上,每6个月一次; 二)货车和大中型非营运客车10年内半挂车审车新规定是每年检验一次;10年以上的,每6个月一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6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6年以上的,每年检查一次;15年以上的,每6个月一次; 四)摩托车4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4年以上的,每年检查一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辆应每年检查一次。 在规定检验期限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营运机动车,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的检定,监督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实施,根据半挂车审车新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注册机动车在接受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注册内容与机动车相关信息不一致,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检验。 (责任编辑:半挂车培训) |